|
“鬼吹燈”等商標因為不符合標準法院不予核準注冊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審理涉及“不良影響”的商標駁回復審案件舉行吹風會。在典型的通知的情況下,“時間到了!”“革命酒”、“鬼吹燈”等商標有“不良影響”,法院不予核準注冊。 黨組成員、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兼政治部主任宋玉水建議,市場參與者在申請商標時要更加謹慎,要主動避免一些格調不高、容易產生不良影響的文字,以免因觸及“不良影響”的雷區而無法注冊。 什么是“不利影響”條款?《商標法》第十條規定,有害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會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政治部主任宋玉水表示,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以來,商標駁回復審行政案件已達33971件,占受理案件總數的39.1%。其中,涉及“不良影響”的案件數量達到2128起,占總數的6.3%,受理案件數量逐年增加。此外,截至8月底,今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維持被訴案件判決比例達到89.4%。 “商標申請不能獨斷專行,一味追求標志的個性化表達,以犧牲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為代價來吸引人們的注意力。這無疑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彼斡袼f。 如何判斷商標有損社會主義道德?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第三審判庭庭長、黨支部書記張健表示,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在一定時期內,有可能損害中國人的共同生活和行為,以及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的情況,應當認定為具有不良影響。 張謇還提到,在司法實踐中,商標由文字、圖形或者其他表示色情、賭博或者暴力的成分構成的,有損社會主義道德,不能注冊。 據了解,福建某食品公司已申請注冊商標“活!”在第30類咖啡、糖和其他商品中被拒。在訴訟中,該公司聲稱爭議商標有感嘆號“!”,并標明漢字的閱讀順序。但是,法院認為,公眾很容易“活下去!”和“活該”這個詞有關,有很強的負面情緒,以上做法不能絕對限制一般大眾的閱讀方向和順序。爭議商標用于商品,可能對社會主流文化價值產生負面影響,法院不予核準注冊。 法定貨幣符號“”不能注冊為商標。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如何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認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司法過程中,法院還需要考慮商標是否會產生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方面的不利影響。 什么是政治有害?張健認為,這是指與國家、地區或國際政治組織領導人的姓名相同或相似,或者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或者有政治含義,或者有可能對中國政治產生負面和負面影響的其他情況的商標文字、圖形或其他要素。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第三審判庭助理法官張航提到,某公司曾申請駁回“革命小酒”商標在第三十三類酒類、酒類等商品中的使用,隨后該公司對此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基于我國的具體歷史背景,在沒有其他相關背景的情況下,相關公眾傾向于將"革命"一詞與我國的革命歷史和精神聯系起來。在商品中使用有爭議的商標,容易削弱“革命”一詞在相關公眾心目中的嚴肅性和神圣象征意義,會產生不利影響,法院不予核準注冊。 同樣,“雄坤特曲”、“備戰糧”等商標屬于不允許注冊的此類情況。 有哪些不利的經濟影響?張健認為,如果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他要素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標志相同或相似,或者與經濟術語有關,則可能對我國經濟產生負面和負面影響,應視為構成不良經濟影響。 此前,某公司曾在36號擔保及其他服務上注冊了一個圖形商標,該商標的顯著標識部分之一是符號“”。事實上,“人民幣”在中國通常被用作法定貨幣的符號,即人民幣的符號,發音為“元”。因此,法院認為,在“擔!钡确⻊罩惺褂迷撋虡丝赡軐ξ覈慕洕、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負面和負面影響,不予核準注冊。 “皇太極湖及其地圖”、“鬼吹燈”等商標會產生不良的文化影響。 在吹風會上,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第三審判庭副庭長閻石提到,如果該商標與歷史人物、歷史典故、文物有關,或者具有封建迷信性質,容易產生文化不良影響,法院不予注冊。 比如一個養魚場曾經在魚食等商品的第29類上注冊了“皇太極湖與地圖”的商標,圖形部分是古代皇帝手持魚叉的形象。在訴訟中,漁場聲稱“皇太極湖”是一個地域名稱,與清朝皇帝“皇太極”不同,沒有不良影響。但法院認為,基于爭議商標的文字和圖形,相關公眾很容易將商標的含義與清朝皇帝“皇太極”聯系起來,而不是與地名“皇太極湖”聯系起來,因此該商標未被批準注冊。 以知名IP“鬼吹燈”為例,上海某創意工作室申請在16類海報等產品和41類戲劇制作服務上注冊“鬼吹燈”商標,并聲稱其投資人是該系列小說的作者。此外,工作室認為“鬼吹燈”標識在與小說名稱區分上有顯著性,具有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經審理,法院認為“鬼吹燈”是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果用在上述商品或服務中,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封建迷信,從而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最終“鬼吹燈”的標識無法標注。 此外,商標中漢字或成語的不規范使用也可能造成不良的文化影響。 比如北京某餐飲公司申請“功夫咖啡屋小蹄大作”商標,還在店標上突出“小蹄大作”字樣。法院認為,該商標容易被公眾聯想到成語“小題大做”,是對漢語成語的不規范使用,對正確理解和認識漢語語言文字起到了負面作用,不利于漢語語言、歷史文化的傳承和民族文化建設的發展,不予核準注冊。 |